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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款跑路构成欺诈,最高法为消费者维权撑腰 | 新京报快评

柯锦雄 新京报评论
2024-08-09
此次意见稿是司法保障消费理念的延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资料图:预付式消费乱象,已经严重影响到消费者权益。图/IC photo
 | 柯锦雄
上月课程促销,下月卷款跑路;前脚办卡健身,后脚场地退租……生活当中这些常见的消费烦恼,即将有明确的法律保护。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了针对“套路营销”“卷款跑路”“恶意逃债”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责任之外,意见稿还拟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多保障。

预付式消费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既有利于降低经营者融资成本、促进投资,又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促进消费。但长久以来,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乱象,已经严重影响到消费者权益,进而影响到消费恢复。

此前,最高法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台过不少司法解释,但是针对某种交易方式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并不常见。可以说,意见稿的拟定,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刚性的法律依据,让消费者敢于消费、愿意消费。

2022年最高法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此次意见稿则是司法保障消费理念的延伸,除了明确“卷款跑路”属于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外,还增加了多种欺诈情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长久以来,一些违法企业以《公司法》当中的“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大肆发卡收费,盲目扩张经营,最后捞一笔就跑,卷款跑路还有职业背债人帮助“金蝉脱壳”,最后徒留消费者退费无门。

针对这些乱象,意见稿明确了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卷款跑路等情形属于欺诈的法律性质,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条款,意见稿也明确其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一些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超出自己服务能力发卡,限制转卡、严格时间,其目的是利用人的惰性挣那些冲动型消费者的钱。对此,意见稿保障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费,以及明确“霸王条款”无效,其实是对这种经营方式的否定,也是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将竞争的重心转移到提供价低质优的商品和服务上来。

实际上,预付费经营者一旦遇到经营不善,在日常经营上会有一定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消费者通常无法感知。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权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

另外,对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场地出租者采取必要措施。这其实也是倒逼场地出租者能够加强日常的经营管理,减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总体而言,收入影响消费能力,但缺乏权益保障影响的是消费动力,意见稿无疑为消费者维权撑腰。
撰稿 / 柯锦雄(律师)编辑 / 徐秋颖校对 /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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